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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三案例入选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引力播
2020-07-03 16:49
引力播记者:王小兵

近日,司法部发布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有十个,苏州市司法局报送的3起公证服务案例入选其中。这也是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入选的全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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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批案例主要涉及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维权、保障农业物资生产、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农民工欠薪、劳动争议、商事仲裁调解等方面,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示范性。通过案例评选宣传,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职能作用,做好服务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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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以来,苏州市司法局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专业特长,把握特殊时期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和新情况、新问题,围绕企业复工复产需求精准施策,推出加强企业法律服务指导、提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十项公共法律服务措施”。全市仲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行业迅速调整服务模式,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等措施,为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提供无障碍“在线服务”。

案例一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声明公证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声明公证 上门服务

【案情概况】

甲公司是位于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的知识产权密集型民营企业,不仅在国内拥有众多知识产权,而且拥有很多在境外申请注册的知识产权。苏州某公证处是甲公司的公证法律顾问单位,2020年3月24日,公证员王某接到甲公司的求助电话,称公司持有的商标被印度当地一公司抢注,已经提交过第一轮答辩,现急需向印度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的第二轮答辩,但受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现处于居家隔离中,无法外出办理公证。

多年来,该公证处一直为甲公司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参与其境内外申请、维权活动近百次,充分掌握该公司持有商标的权利现状和历史状况,并针对该公司股权结构、重点知识产权的归属等特点,建立了重点变动信息公证与认证项目清单以及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存储制度。基于这个有利条件,公证处结合之前为甲公司和该商标办理的相关12件公证案卷材料,第一时间制定了方案,建议可先由公司执行董事办理一份异议声明公证,后续根据在印度维权的进展再逐步对权利凭证、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等一系列材料进行公证,确保维权快速、精准、有效。之后,公证员在充分做好自身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为该执行董事提供上门服务,依法快速完成了公证书的核实、拟稿、翻译、制作等环节,当日即办妥并送至企业,及时高效协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中,企业的知识产权面临境外侵权的风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可能会导致权利的丧失。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国际公认的,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公证机构作为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克服自身困难,及时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公证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情形下上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有效帮助企业维权索赔、渡过难关,体现了公证行业的专业素质和担当精神。

案例二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的不可抗力公证

【关键词】

租赁合同 不可抗力 公证

【案情概况】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繁华地段的某餐饮企业与众多经营户一样,遭遇了停业和闭市的困境。经营者王某发现与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不可抗力”约定的条款,并从新闻媒体有关不可抗力公证的宣传报道中受到启发。3月16日,王某就近向某公证处咨询相关公证事宜。经过详细沟通,公证员了解了王某申请不可抗力公证的原因和目的,依法对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商铺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受理了王某的公证申请。公证员根据办证需求,从政府网站等渠道搜集并审查了有关证明材料,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方式核实了当事人有关经营信息,当天出证并将公证书送至王某手上。同时,公证员告知王某不可抗力事件证明的法律意义以及法律后果,并建议王某尽快持公证书与商场负责人沟通协商租金减免事宜。

公证处在办证过程中还了解到,该商场与王某有相似境况的商户还有很多,于是公证处与商场负责人沟通联系,向其阐明了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公证的法律意义和作用,并向承租商户宣传了各级政府在抗击疫情、复工复产等工作中出台的政策措施,引导出租方、承租方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避免产生矛盾纠纷。

【案例评析】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大量餐饮企业处于停产停工状态,部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支付租金,出现了履约困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公证机构出具不可抗力公证书,为企业渡过难关提供了专业法律支持。

案例三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关键词】

股票质押 回购交易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案情概况】

受疫情影响,江苏省苏州某上市企业(甲方)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复工复产面临不小压力。为筹措资金,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决定将其自持的几千万股上市企业股票,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途径向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融资。为完成上述操作,甲方、乙方需要签订一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为有效预防风险,乙方要求对前述协议办理公证。由于甲、乙身处不同城市,当时各地仍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人员流动受到严格管制,现场办理协议公证遇到困难。

甲方向江苏省苏州某公证处进行了咨询,公证员经初步审查受理了公证申请。针对甲乙双方实际情况,公证处提出解决建议:第一,为提高审查效率,公证员与双方共同建立公证微信群,在群里提前磋商协议文本,预先审查相关公证材料,并从中了解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二,为解决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盖章确认以及办理公证的困难,甲乙双方可以通过EMS转递协议先后盖章,待双方均盖章后,再分别授权委托各自在苏州的代理人,共同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协议;第三,考虑到该笔款项金额巨大,建议在办理协议公证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以降低该协议履行的法律风险;第四,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避免公共服务场所人员聚集,公证员可以到双方代理人共同所在地上门办理公证。以上建议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在约定的办理公证当天,公证员首先核实了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等事宜,并按照公证程序进行了询问,对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别是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对于特别约定“融入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时,融入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条款,双方均表示对协议内容充分理解,对该赋强条款无异议。此外,公证员还就甲方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对质押股票和办理此项公证无异议进行了当面确认。据此,公证处及时出具了公证书,使得甲方顺利复工复产。

【案例评析】

为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公证机构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充分挖掘自身服务能力,利用微信群等互联网方式,提前对公证材料和公证文本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公证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引导双方异地先后完成协议盖章;公证员主动上门服务,通过审查合法的授权委托文件,允许代理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协议并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帮助企业尽快完成公证程序,尽早拿到融资款项,为企业复工复产作出了积极贡献。

(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唐梦恬 刘珍)

责任编辑:邹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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