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播App
扫一扫阅读

路边水泥柱位移引发事故 法院判多方按责赔偿
引力播
2026-05-06 18:40
引力播记者:王小兵

公共区域周边随意堆放物品,被过往车辆反复碾压后滚落至道路中央,继而诱发后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多方责任该如何界定?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对物品堆放人、先后途经碾压车主及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划分过错比例、明确赔偿责任,为同类公共区域堆物引发的道路侵权纠纷划定裁判标尺。

2024年12月,村民顾某在自家门前菜地放置了一根长约1.25米的水泥柱作为垫脚。有天中午,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该路段停车起步时,车轮压到水泥柱,致使其一端翘起,横向倒在了道路上。约一个半小时后,杨某驾车经过,车轮再次压到路上的水泥柱,使其产生位移。12分钟后,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其祖母赵某,以44km/h的速度驶来,由于阳光刺眼、车速较快,孙某未能及时察觉路中障碍,车辆碾过水泥柱后失控侧翻,导致后座的赵某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顾某将水泥柱搬离,现场遭破坏。交警部门调查后,虽认定孙某存在违规载人、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但因无法还原水泥柱被多次撞击后的具体位置和状态,最终出具了事故证明,载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伤者赵某将水泥柱堆放人顾某、机动车驾驶员周某和杨某以及相关保险公司、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孙某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各方对责任归属争议极大。顾某辩称水泥柱放在自家地内,未占道;周某、杨某均认为自己的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则主张应由违规驾驶的孙某承担全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多因一果的侵权纠纷,根据监控视频等证据,法院对各方过错程度进行了划分。首先,顾某作为水泥柱堆放人,未尽到妥善管理和看护义务,对公共安全构成隐患,存在过错。其次,周某的碾压行为是导致水泥柱从田边进入路面的直接原因,过错较大。再次,杨某的碾压加剧了水泥柱在路面上的不稳定性,也存在过错。最后,孙某违规载人、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未能有效避让障碍,自身亦存在明显过失。

综上,法院最终判定机动车驾驶员周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孙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水泥柱堆放人顾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杨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赵某的损失经核定为16万余元。因涉事两车均投保充分,该损失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赔付义务。此外,法院尊重赵某不要求其孙子孙某赔偿的意思表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太仓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道路安全无小事,安全出行需要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尽责。任何人在公共区域周边堆放物品,都必须确保其稳固安全,严禁侵入道路范围,防止物品倾倒、滚落引发事故,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次,驾驶员途经乡村道路、路况复杂区域时,务必集中注意力、控制车速,遇路面不明障碍物应谨慎避让或及时报警,切勿盲目通过。最后,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守交规,杜绝违规载人、超速行驶,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避免因破坏现场导致责任难以认定。(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赵灵跑 舒金民/文)

责任编辑:孙健
暂无评论,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