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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出境旅游需求的持续提升,部分旅行社为抢占市场,违规推出“不合理低价游”产品,以远低于成本的价格诱骗消费者,再通过强制购物、变相加价等方式牟利,俗称“赌团”模式,此类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近日,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出境旅游合同纠纷案,明确否定了“赌团”旅游模式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推动旅行社回归“服务质量竞争”的正轨,以司法之力促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案发:低价诱饵藏猫腻,停服加价起纷争
2024年2月,印某为组织客户出境旅游,通过案外人许某牵线,与某旅游公司时任负责人周某达成协商,约定以每人1000元的低价承接“泰国六日五晚双飞游”旅行团。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旅游公司通过微信向印某发送了一份加盖某旅行社印章的《出境旅游合同》,合同中载明的旅游费用为3280元/人,与双方约定的1000元/人实际收费标准相差巨大,实为“阴阳合同”。
行程期间,因旅行团游客购物消费金额未达到地接某旅行社预期,该旅行社便以“弥补机票损失”为由,通过取消部分游客返程机票、拒绝安排后续住宿等方式,单方面停止提供旅游服务,逼迫印某额外支付相关费用共10.5万元。印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额外支付的加价款及相关住宿损失。
旅游公司辩称,涉案旅游合同的主体为某旅行社,其并非合同相对方,且1000元/人的收费模式属于行业内的“赌团”,印某作为组织者,应当明知该模式的风险,相关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赌团”模式违公序,司法定责止乱象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印某与某旅游公司通过微信沟通行程、支付费用,且旅行团成员投诉后由该公司处理赔偿,足以认定双方成立事实旅游合同关系。案涉1000元/人的旅游费显著低于3280元/人的市场价格,且旅行社以游客购物消费弥补成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禁止的“不合理低价团”,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合同无效。该旅游公司作为专业旅行机构,主导“赌团”模式,以低价诱骗消费者并通过强制消费牟利,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而印某作为旅游组织者,明知“赌团”风险仍参与,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印某6.6万余元。涉案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严守法治守底线,共护旅游好生态
吴中法院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本案中,1000元/人的旅游费明显低于正常成本,旅行社以“赌团”模式转嫁经营风险,本质上是违法经营行为。
在此提醒旅游从业者,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严守法律红线,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揽游客,确保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同时主动杜绝强制购物、擅自加价等行为,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不得以“阴阳合同”逃避监管,应如实披露服务内容及风险。旅游者要审慎签订合同,确保合同载明费用明细、服务标准,避免口头约定或“阴阳合同”,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旅游产品要保持警惕,主动核实成本构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拒绝强制消费,如遇旅行社胁迫购物、加价时,要及时留存证据并投诉。(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姚超文 通讯员 陶萌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