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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足球等对抗性体育运动虽能强健体魄、助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但也伴随一定意外伤害风险。未成年人参加体育培训期间不幸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9岁孩童篮球培训碰撞受伤案件,依法酌定培训机构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同时明确监护人也需承担相应运动风险责任。
2021年11月,小明的监护人与某体育文化公司签订《篮球培训合同》,约定小明作为学员参与该公司的篮球培训。
2023年2月,时年9岁的小明在该公司组织的篮球课程中与其他学员发生碰撞摔倒受伤,经两次住院接受手术及多次复诊,累计产生医疗费2万余元。
事发后,某体育文化公司支付小明2000元慰问金。经司法鉴定,小明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某体育文化公司未提供事发时监控视频及学员签到表,也无法明确碰撞学员身份。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某体育文化公司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明年仅9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在参加被告组织的篮球培训课程时受伤这一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受伤经过说法不一。被告作为组织篮球教学培训的教育机构,持有监控视频但未能提供,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和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篮球运动是一种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原告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做好安全预防工作,且原告的监护人自愿同意原告在被告处进行训练,原告及其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
综合本案事故情形、双方过错及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被告需赔偿12万余元。
张家港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教育机构作为专业培训组织者,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场地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及即时救助等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篮球运动系具有身体对抗性的体育活动,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即表明对风险的合理认知,故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因此,特别提醒,教育机构组织未成年人体育培训时,应根据学员年龄、运动项目风险等级配备足额教练及安全员,建立伤害应急处置预案,并在培训前进行风险告知。监护人也应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审慎选择培训项目,配合教育机构共同筑牢安全防线。(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姚超文 通讯员 余舜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