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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苏州为野生蕙兰启动迁地保护
苏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微信公众号
2026-05-08 17:01

近日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林业局)

接收一株野生蕙兰

随即交由苏州市野生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中心

全面开展迁地保护工作

以专业行动守护

这株承载千年文化韵味的珍稀野生植物

↓↓↓

[蕙兰(Cymbidium faberi)]

兰科兰属植物,别名九节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栽培鉴赏历史悠久,宋代已成为热门观赏植物,黄庭坚曾以诗句勾勒其风姿,清代更是培育出诸多名品,是中华传统文化中高洁清雅的象征。

接收时,该蕙兰生长状况不佳,存在根系透气差、枯枝烂根等问题。工作人员迅速启动科学养护。

接收时蕙兰生长状况

细致脱盆清理根部杂质,修剪腐烂干枯的根系枝叶并统一销毁病菌载体;

修剪根系、枝叶

对植株全面消毒后置于阴凉处晾干,选用专用透气基质铺设疏水层上盆定植,浇透定根水后进行缓苗养护,全程严控细节杜绝二次损伤。

植株消毒

上盆定植

定根补水养护

迁地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手段,此次行动既是对野生蕙兰的抢救性守护,也是苏州践行生态保护责任的生动缩影。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主动学习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生态保护意识,自觉做到不采挖、不移栽、不收购、不贩卖野生保护植物,共同守护身边的自然瑰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第一、二款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责任编辑:时玥

本文著作权归苏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微信公众号及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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