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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寻常的停车,一把不经意的推门,可能让一个行人倒地不起,甚至让两个家庭陷入无休止的拉扯与推诿。司法实践中,“谁来赔、赔多少”的争议,往往令受害者在伤痛之外,还要承受维权路上的长久煎熬。
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用12条规则为“开门杀”等出行痛点划出清晰的责任边界,其现实分量,值得我们细读。
这个司法解释,首先击穿了长期存在的保险公司“拒赔借口”。一直以来,保险机构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受害人即使胜诉也要面对耗时费力的追偿程序。该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判定,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不得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推诿。这是一个有力的制度设计,保险先行赔付,不但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经济救济,也切断了互相“甩锅”的空间。
此前,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长期处于“模糊地带”。遇到事情,到底是司机没提醒,还是乘客没观察?谁又该承担多少?面对这些问题,当事人往往争执不休,法院裁判也缺乏统一标准。现实中,“开门杀”往往源于驾驶人停车选址不当、提醒缺失,以及乘车人疏于观察等原因。该司法解释以“共同侵权”为枢纽,将二者锁定为一个整体对受害人负责,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乘车人与驾驶人依法连带承担,这提醒所有车内人员对自身行为保持应有的警觉。
更关键的是,这套“责任链条”能有效规范和引导大家的行为——驾驶人必须履行提醒义务,乘车人必须养成“二次开门”的安全习惯。保险人担得起、侵权人“跑不掉”,三方责任主体被同时纳入法治轨道,从这个逻辑出发,小疏忽才不至于酿成最终的大祸端。
新规虽以赔偿为切入点,最终指向的是治理。它针对“开门杀”等典型问题,固化了司法实践中已被验证的合理裁判规则,既统一了司法尺度,也压缩了推诿的空间,让每一次开门,都回归安全审慎的本意,也提醒每一个出行参与者,在法治框架下各负其责、共筑安全。(苏报融媒评论员 苏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