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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66晚报法谭 | 合同中联系方式被“留白”是否合规?
引力播
2026-05-09 19:19
引力播记者:徐璟杰

市民顾女士近日遇见了一桩合同纠纷:她原先委托中介机构出售名下一套房产,并于3月底与一位买家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了定金。之后她因故欲取消交易,想约上买家当面协商并退还定金,却碰了壁——一个多月来她一次也未能与买家取得直接联系。“合同上买家的联系方式一栏也空着,我仅仅是想联系他都困难重重。”顾女士希望,能够与买家当面协商以解决纠纷。

顾女士告诉记者,去年12月,她将苏州高新区的一套房源委托一家中介公司代为销售并支付了2万元的中介费。今年3月,一位河南小伙看中了她的房子打算买作婚房,并于3月25日,在中介的见证下与她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

次日(3月26日),顾女士将房屋售出的消息传达给父母时,却遭到了老人的强烈反对。“我父母主要觉得这套房子售出价比他们的预期低太多了,一番争吵后身体不适住了院,我进退两难,也只能决定不卖了。”心知自己违约在先,顾女士在3月27日通知了中介,第一时间表示愿意向买方退还定金并酌情支付赔偿。“因为购房合同上没有写买方的电话,我联系不上他,只能通过中介代为传达,希望当面协商赔偿。”

4月1日,顾女士收到中介的消息,称买方委托了一名律师代为处理这起合同纠纷。她与这位陈律师见面沟通后,对方提出了85000元的赔偿要求,其中包含了翻倍后的定金外加中介费和律师费。这一赔偿金额超过了顾女士认可的承受范围,希望约见买家当面协商,却至今未能如愿。“我向中介申请能否给我买家的联系方式,他们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了。”顾女士说。

今天(5月9日),记者与陈律师取得联系。陈律师告诉记者,由于顾女士违约在先,目前他的代理人已决定不再接受调解,后续将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对于这一结果,顾女士认为,合同中被“留白”的联系方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双方的沟通,本可以协商解决之事拖延至今,最后诉至法院,对她造成了额外的负担。

合同中,关于双方的联系方式一栏“空空如也”。受访者供图

记者实地前往中介门店了解情况。店内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替顾女士向买家转达过面见沟通的愿望,被买家明确拒绝,并不存在阻隔买卖双方交流的情况。此外,针对合同中被“留白”的联系方式,工作人员称:“在业内,合同上不写明双方联系方式十分常见。”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联系方式一栏被“留白”是否合规?对此,苏报96466公益律师服务团团长单位、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主任纪慧表示,购房合同中未写明双方联系方式,通常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但这一“空白”可能给后续履行带来诸多不便。《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并未将“联系方式”列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联系方式一栏被“留白”并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同本身仍然有效。

但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均设置有联系电话栏目,鼓励买卖双方完整填写各项信息。中介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留白”买卖双方的联系方式,这种做法削弱了交易的透明度,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实质上与主管部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政策方向相左。

纪慧建议,如遇类似情况,当事人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或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进行投诉,反映中介在合同填写中不规范操作的问题;同时在签约前,应主动要求将双方联系方式完整填写于合同中,以便保障自身权益。

(苏报融媒记者 徐璟杰/文)

责任编辑: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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