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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病危的重度失能老人,护理院医护人员认为还有一线希望,而意定监护人却在“再救一次”和“放弃治疗”之间犹豫不决。经过医护人员的反复劝说,意定监护人决定再救一次。昨天(5月14日),在苏州一家养老院里,出现了这样一道两难的选择题。
“我们的医生打了半天电话,总算说通了,现在老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今天(5月15日),苏州太阳城护理院院长曹李佳悬在心头的“石头”总算落地了。曹李佳介绍,已经在护理院住了快10年的王奶奶(化名),近期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后,护理院主管医生认为王奶奶仍有一线希望可以转危为安。但是,王奶奶已经是一位重度失能的孤老,紧急情况下的签字权已交给意定监护人。根据协议,王奶奶的意定监护人一共有两位。如果王奶奶要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必须获得意定监护人的一致同意。
“我们和两位意定监护人都联系了,但是其中一位没有同意签字。”曹李佳告诉记者,王奶奶已经76岁,身体各项指标都很不理想。此前,养老院里也有多位高龄失能老人接近生命尽头时,家属都选择了放弃治疗。而这一次,两位意定监护人面临的难题是:如果救回来,王奶奶以后的生活质量会很差,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如果放弃治疗,又背离了医护人员“哪怕只有一线希望,都应该尽全力救治”的信念。曹李佳介绍,在王奶奶的意定监护协议里面,并没有对医疗限度做约定。“意定监护人如果为了能让老人体面地走完人生而决定放弃治疗的,我们能够理解。但是作为医护人员,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还是想再争取一次。”昨晚(5月14日),经过大量的沟通,两位意定监护人最终一致同意做最后一次努力。
虽然王奶奶已经接受了相应的治疗,但是如何操作才能让失能老人在面临临终抢救时“做主”?记者咨询了专业人士。
“商定意定监护协议时,可针对具体项目详细约定。”苏城公证处主任殷岳亮说,“首先,我们要明确意定监护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殷岳亮建议,如果需要确定多名监护人的话,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谁是第一顺位监护人、谁是第二顺位监护人。面对重大医疗事项,协议中可以约定监护人需征询专业医护人员的意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以最大程度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健康为原则履行监护义务。
“除了意定监护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制定专门预嘱。”殷岳亮介绍,针对医疗内容,当事人可以设立“医疗预嘱”。医疗预嘱是指当事人在健康或意识清醒时事先签署的书面指示文件,声明今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选择或拒绝何种医疗、护理等措施的意愿,目的是保障患者的医疗自主权。
(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