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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后,驾车离开是否构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否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年9月22日,李某驾驶小轿车在某路段行驶时,与金属护栏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驶离现场。次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车辆送往修理厂维修,产生维修费用共计9.2万余元。李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李某“肇事逃逸”为由,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太仓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理赔款9.2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未认定其存在肇事逃逸行为,结合李某的陈述,发生事故后其系因当时认为事故产生损失较小无需走保险,故而离开现场回到家中,但因次日定损金额较大便报案。鉴于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观上存在规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且单方面认为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属于“肇事逃逸”,但交通事故书并未认定肇事逃逸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9.2万余元。
太仓法院承办法官表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实践中,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肇事逃逸”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部分保险公司往往将“驾车驶离现场”等同于“肇事逃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张伊扬 刘海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