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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是儿戏,法庭之上,每一句陈述都关乎公正。虚报金额、反复改口、隐瞒真相,会承担怎样的后果?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花桥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用一张罚款决定书给出明确答案:司法底线不容逾越,诚信准则不可践踏,虚假陈述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孙某与郑某相识多年。2024年7月,郑某以公司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孙某借款。后孙某诉至法院,称38万元借款逾期未还,要求偿还本息。
庭审中,孙某提供了郑某出具的7张借条,共计载明借款38万元,并称其中4张借条(共计15.7万元)为现金交付。郑某则抗辩称:7张借条的确均系自己签字出具,但实际借款本金仅为孙某转账支付的22.3万元,差额部分实为双方约定的利息,并不存在现金交付。双方就借款金额产生巨大争议。
随着审理推进,孙某的陈述频频出现矛盾,甚至在关键事实上多次“变脸”:首先是在借条形成过程上多次改口:证据交换时,孙某称4张现金借条均为给付现金当日出具,庭审中又改口称因起初书写不规范,事后“后补倒签”,落款时间仍写交付现金的日期。庭审之初,孙某称7张借条分多次在各自落款日签署,后又改口称“7张借条是同一天补签的,但补签时间不记得了。”
其次是隐瞒郑某已还款情况:孙某庭审中明确表示被告从未归还借款,在法官进一步追问被告向其微信转账的性质时,孙某才承认郑某已还款1万元的事实。
孙某就还款事实、借条形成过程等核心问题多次虚假陈述、刻意隐瞒关键事实,不仅直接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更扰乱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经法庭批评训诫,孙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按转账金额22.3万元核算本息,由被告分期履行,同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孙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综合其违法情节、良好悔过态度及积极调解等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目前,孙某已足额缴纳罚款。
昆山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定途径,诚信是贯穿全过程的、不可触碰的底线。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的,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试图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来谋求不当利益,不仅难以达成诉讼目的,还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希望每位诉讼参与人都能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牢固树立诚信诉讼意识,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冯洁 康嘉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