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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游戏账号及附属虚拟道具已明确成为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而账号租赁行为引发的相关纠纷也日益凸显。近日,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玩家吴某将累计充值16728元的游戏账号,以每日156元的价格出租给季某,不料账号出租当日便因季某违规使用外挂,被游戏运营商处以10年封禁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量虚拟财产市场价值、资产贬值因素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季某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吴某因违规出租账号自负30%责任。该案既彰显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也为规范游戏账号的使用与租赁行为,向广大游戏玩家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案发:网络账号出租当日遭封禁引发诉讼
小吴是某网络游戏的资深玩家。他在某网络游戏平台注册账号,并为该账号累计充值了16728元,用于购买点券、悦享卡、特权卡、营地币等。该账号“资产”“游戏仓库”内,还有载具、时装、装备、枪械等游戏设备。注册该账号时,游戏服务协议上明确注明了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若存在使用外挂修改游戏软件数据行为,平台有权暂时或永久性地禁止游戏账号登录游戏。封号期间账号中游戏虚拟道具及其他增值服务无法使用,小吴表示能接受。
2024年10月,小吴通过某账号租赁平台,以每日156元的价格将该账号出租给了小季。然而,账号租出去的当天,账号即因“修改游戏代码或数据”“使用作弊手段,破坏游戏公平性”被游戏运营商处以3650天全区封号的处罚。小吴认为小季违规使用外挂导致账号永久丧失使用价值,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充值损失16728元。
判决:承租方担七成赔偿,出租方自担三成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游戏账号及附属虚拟道具具备可支配性、经济价值及可交易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游戏账号被封禁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中,账号被封禁10年,时间远超普通游戏生命周期,这将导致用户黏性中断、效用价值显著降低、账号流动性丧失,虚拟资产也无法转化为实际效用。封禁永久性剥夺了账号使用价值,虚拟财产的娱乐体验、社交属性、竞技价值等核心功能完全灭失,应以封禁时原告游戏账号价值认定账号因封禁造成的财产损失。
小吴主张小季以充值金额,向其进行损害赔偿。但虚拟财产价值并非充值金额的简单累积,该成本需根据服务期限、道具类型进行分摊,道具服务价值也存在波动,原告注册该游戏账号约3年也已获得了一定游戏体验。同时,虚拟资产数量仅能反映历史投入规模,其价值密度取决于稀缺性、功能性与审美性且会存在波动,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封禁时账号的市场价值。
那么账号价值计算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小吴提交了对游戏账号内虚拟财产的市场询价情况,案涉账号租赁平台也对案涉账号资产进行了评估。估价过程中,估价方评估资产时大多考虑红装、紫装、粉装数量及等级、载具数量及等级、单字ID等,其均值为13112.5元,该估价可以作为价值认定的参考因素。同时,封禁账号与估价相距一年之久,法院考虑原告游戏账号内各项资产,尤其是稀有资产在一年左右因市场吸引力变化产生的贬值因素,认定封禁时原告游戏账号价值时酌定贬值率为10%,由此计算出封禁时原告游戏账号价值即原告游戏账号损失为14569.44元。
关于出租方与承租方的责任分配,法院认为,小季承租账号期间实施违规行为导致游戏账号被封,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但另一方面,小吴违反游戏协议规定将账号出租牟利,为外挂使用提供便利渠道,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30%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季应赔偿小吴损失10198.61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提醒:规范账号使用,共护网络虚拟财产安全
虎丘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游戏账号中的皮肤、装备、载具等虚拟物品,虽以虚拟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但因用户通过充值、投入时间与精力等方式获取,账号及其附属虚拟道具具备可支配性、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属于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范畴。账号被封禁,意味着其在封禁阶段无法使用账户,必然带来财产价值的减损。在损失认定上,法院综合考虑账号封禁导致的实质结果,同时综合考量虚拟财产的价值密度、市场估价、资产贬值等因素,确定游戏账号价值损失范围。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络用户:在享受网络游戏带来的竞技乐趣与社交体验的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遵守游戏规则与平台协议,不随意出租、转借个人账号,杜绝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外挂程序。游戏账号承租者违规使用账号、实施外挂行为,造成承租账号被封禁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才能更好地保障每一位用户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赵建荣 吴亦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