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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公司各自独立,欠款与我们无关”“账目混乱无法核对,你再补充证据”合作四年的老客户,竟用这样的推诿话术,拖欠供应商王某百万货款长达两年多。
李某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关联公司,看似是独立经营的经营主体,实则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的共同体,拖欠货款后相互推卸责任、恶意抗辩。面对这种隐蔽的逃债套路,吴中区人民法院全面核查案件细节、精准拆解违法手段,最终认定三家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实控人李某某滥用控制权逃债,依法判令四家主体连带清偿全部欠款。
逃债:“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百万货款被恶意拖欠
2019年,做粮油生意的供应商王某听从李某某建议,开启与三家“关联公司”的合作,双方形成“李某某统筹、任意一家公司代付货款”的交易惯例,未签订书面合同,三家公司呈现“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的经营模式。合伙初期货款支付顺利,但自2022年2月起,三家公司开始无故拖欠货款,经王某多次催款,李某某均以“门店经营差”为由拖欠。直至2023年12月,双方通过电话确认累计拖欠货款高达105余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三家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是否应当对涉案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四被告为逃避还款责任,提出多项抗辩,试图以“否认人格混同、拒绝核对欠款、要求王某额外举证”等理由混淆视听、规避义务。
判决:三重混同坐实,四被告连带清偿欠款
结合债权人王某提交的送货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还款协商录音等证据,法院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尽管四被告否认欠款金额,却未能提供任何反证。吴中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三家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三方面均构成全方位人格混同,具体表现如下:
在人员方面,李某某分别持有三家公司99%、98%、100%的股份,即便其中一家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他仍以公司监事的身份掌控着该公司的实际决策权。三家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且共用同一批业务对接人员及财务人员,所谓的“独立公司”,不过是换了个招牌的“一家人”。
在业务方面,三家公司的主营业务高度一致,均为承包大型超市柜台、从事食品销售,且所有供货安排、款项结算均由李某某的弟弟一人说了算,三家公司实为同一经营主体,并无真正的业务区分。
在财务方面,三家公司的资金完全“混着用”——不仅混同支付货款、共用财务人员,还混用超市回款,且三家公司同址办公,财产收支高度混同,所谓的“独立财务”,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幌子。
另外,李某某作为实控人,直接参与对账、承诺还款,滥用控制权逃债,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吴中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王某货款105余万元及相应利息,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债,必担连带责任
吴中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横向人格混同逃债案,部分经营者误以为“多开公司”可规避债务,殊不知这种操作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企业经营者需严格区分关联公司法人地位,厘清人员、业务、财务边界,不得混同经营、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债,否则将与公司连带担责,既丢信誉又损利益。中小商户、供应商在交易中要注意明确主体、签订协议、留存凭证,遭遇恶意拖债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姚超文 通讯员 李婉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