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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后又转让债权能“绕开”执行程序?  法院亮剑认定无效
引力播
2026-05-28 13:54
引力播记者:王小兵

债务人深陷上千件执行案件且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其将名下仅剩的优质债权转让给曾经的控股股东。这项债权转让协议,是正常实现债权的法律途径,还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小算盘”?面对这样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以司法裁判坚决堵住“逃废债”漏洞,守护公平清偿秩序。

2024年12月,F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建工公司将其对Z公司享有的约8700余万元债权中的4500万元转让给F公司,用于抵偿该公司欠付F公司的4500万元货款。协议签订后,F公司随即诉至法院,要求Z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该笔款项。

园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因某建工公司拖欠F公司4500万元货款,双方经其他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欠款事实。但调解书生效后,某建工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F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以未发现某建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12月15日,就在上述执行案件进行期间,F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某建工公司对Z公司享有的8700余万元中的4500万元债权转让给F公司。

法院进一步查明,某建工公司在签署该转让协议时,全国范围内已有上千件未结执行案件,并早在2023年就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更为关键的是,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前2个月,某建工公司将其持有的F公司8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通过多层持股方式间接持有某建工公司的股权,双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在此背景下,F公司未在执行案件中向执行法院主动提供该笔债权线索,而是选择私下签订转让协议后直接提起诉讼,意图单独受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建工公司明知自身身负巨额债务、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却不向执行法院报告核心债权,反而将该笔优质债权转让给关联公司,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规避执行故意。F公司作为关联方,理应知晓某建工公司的债务与执行状况,仍接受债权转让并抢先起诉,主观上难谓善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若认可该转让行为,将直接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剥夺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也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驳回原告F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园区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债权转让必须坚守合法、善意、公平的底线。被执行人在存在大量未清偿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期间,隐瞒财产线索,将债权转让给关联方,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当债务人资不抵债、面临多个债权人追偿时,其名下财产应当通过执行分配、破产清算等法定程序,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任何企图借助关联关系、通过私下转让债权实现“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司法对此类行为予以否定,意在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与公平清偿的法治环境。市场主体在开展债权转让交易时,应当严格审查转让方的信用状况、涉诉及执行情况,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姚超文 通讯员 刘逸梅/文)

责任编辑: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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