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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扎实推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为服务保障美丽中国、美丽江苏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今天(6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2025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苏州法院审理的“某电子制品公司、邓某海、李某友污染环境案”和“兰某杰等9人非法采矿系列案基本案”2起案例入选。
探索适用环保技改抵扣,促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在“某电子制品公司、邓某海、李某友污染环境案”中,某电子制品公司是从事新型机电元件生产、销售业务,但不具备处理含镍废水的工艺。被告人李某友、邓某海作为该电子制品公司环保负责人、生产厂长,未严格遵守相关生产规定,非法排放大量含镍重金属废水。2023年9月13日,经环保部门采样检测,该公司排放的重金属废水严重超标。经评估,该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631万余元。
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电子制品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过国标十倍的重金属废水,被告人邓某海作为公司的环保负责人、被告人李某友作为公司的生产厂长,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某电子制品公司在审理中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开展包含技改抵扣在内的不少于631万余元的替代性修复。法院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某电子制品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宣判后,该公司及两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审定的技改方案完成了对生产设备和技术绿色升级改造,经法院、检察院、行政主管部门及邀请的专家对具体改造内容及费用进行审核,最终核准15个环保技改抵扣项目,可以抵扣139万元替代性修复金额,其余生态损害赔偿金全额缴纳。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适用环保技改抵扣,促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及责任人员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依法激励企业主动开展生产技术节能改造,并依法准予抵扣相应金额的生态损害赔偿金,既减轻了企业压力,又帮助其升级改造生产技术,从重污染企业转型为绿色生产企业,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严厉惩处盗采特种矿产资源,有力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
在“兰某杰等9人非法采矿系列案基本案”中,被告人兰某杰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在某山附近盗挖紫砂矿石,累计非法盗采紫砂矿石共计55.98吨,其中部分被销赃,销赃数额人民币253万余元,另有价值人民币149万余元的紫砂矿石被公安机关扣押。
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杰、付某亮、关某生等9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挖紫砂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共同盗采紫砂矿的数量、价值,结合在共同犯罪中分别所起组织、出资、盗采、销赃等具体作用,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未追回的矿产。宣判后,被告人兰某杰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该系列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依法严厉惩处盗采特种矿产资源,有力维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根基。被告人兰某杰等9人非法采矿系列案件系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伙性犯罪,各被告人为牟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开挖盗洞非法采矿,盗采数量多、价值高,严重威胁紫砂矿这一特种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人民法院依法对盗采组织者、出资者、实施者、销售者实施全链条打击,并对相关屡犯人员宣告禁止从事采矿行业,预防盗采链条死灰复燃,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矿产资源与文化遗产的司法担当。(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姚超生 通讯员 孔菁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