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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报“96466记者帮办”栏目接到市民胡先生反映,他在一场招商会上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合同,事后他认为签约过程存在诱导,故于次日主动提出解约。这时,与他签约的公司拿出合同,胡先生定睛一看,按照合同方案他需要全额支付3年共计18万元的租金,“霸道”的条款让他颇感无奈。
胡先生告诉记者,5月12日一名招商中介加上了他的微信,向他宣传有一场“旺铺招商会”。从事早餐行业的胡先生恰有开店的想法,便决定参加。他到达位于吴中区姜家新村的现场后,发现有近70人围聚在一起,并得知该区域约10间商铺的承租机会需要抽签。“我跟着人群抽了签,没想到竟然中签了,中介要求我立刻支付定金,否则铺位的承租机会便会转给其他人。”胡先生回忆,他在时间有限、中介步步紧逼的氛围下,脑袋一热便决定租下一间商铺,并一口气支付了30000元的定金和一个月的租金。
随后,中介带他会见了房东,双方签下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一年一付,每年租金为61540元。晚上回家后,胡先生回想白天签约之事,察觉到有诸多疑点,比如自己恰好“幸运”中签,再加上催付定金的情形,使他认为在签约过程中,中介存在刻意诱导。
于是次日早晨,他联系了房东,主动提出解约并要求退还定金。房东直接拒绝了他退还3万余元定金的要求,并指出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案处理。胡先生拿出合同,注意到一则条款:若本协议因乙方(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当一并赔偿甲方在上述租期内的全部剩余租金损失。

(按照合同,乙方提出解约需赔偿甲方在租期内的全部剩余租金损失。受访者供图)
实际租期仅1天,违约却要支付3年租金,这一条款让胡先生傻了眼:“合同一共12页,签约时我也没一条条细看,没想到里面有这样的坑。”目前,胡先生主张合同中的高额违约赔偿属于“霸王条款”,并已将房东诉至法院。
今天(6月5日),记者联系了商铺出租方苏州全周到物业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签约前是中介公司与胡先生对接,是否存在诱导行为他们并不知情。目前,他们公司愿意与胡先生友好协商解约,但流程中产生的中介费需要由胡先生支出,因此无法退还全部定金,若协商未达成一致,将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针对该起纠纷,苏报96466公益律师服务团团长单位、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主任纪慧指出,该份租赁协议是由产权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要求承租方单方解约时赔偿租期内的全部剩余租金损失,这一索赔金额明显过高,违约方有权申请降低违约赔偿金额。针对商铺租赁的违约情形,法院会根据实际履约情况酌定1至4个月左右的租金作为赔偿标准。
纪慧提醒,个体经营者租赁商铺时,应慎信招商口头承诺,若听闻“独家业态、限量入驻、保底客流” 等宣传,务必要求对方写入合同,并保存宣传单、聊天、录音等证据,口头许诺无书面约定难追责,若遇限时逼单切勿当场付款。签约时须严查格式条款,遇“解约即没收定金”“补缴全额租金”等不合理条款,应即刻明确提出质疑,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苏报融媒记者 徐璟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