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播App
扫一扫阅读
游乐场是孩子们的快乐天地,但意外伤害也时有发生。当孩子在场内玩耍时摔倒受伤,责任该由谁承担?是游乐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家长监护不到位?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9岁女童游乐场摔伤索赔案,依法认定家长监护缺位为主责、游乐场管理瑕疵为次责,清晰划分了双方法律责任,也为家长履职监护、游乐场所合规经营敲响安全警钟。
案发:女童独自游乐攀爬摔伤,双方各执一词引纠纷
2025年1月19日晚,9岁的小女孩小美(化名)在A公司(化名)经营的游乐场所内玩耍。期间,她通过踩凳子攀爬到模拟冰淇淋窗口的橱窗柜台上,试图伸手够取橱窗顶部的物品,下来时不慎踩空摔倒,导致面部受伤。经医院诊断,其面部皮肤裂伤约3cm,伤口不规则,缝合20针,后续留有瘢痕。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小美的监护人并未在场内看护。而游乐场门口的《顾客须知》提示牌及团购平台页面均已明确告知:“本乐园不提供一对一的看护服务,监护人应全程履行看护义务,以免发生意外。”事发当天下午,游乐场工作人员曾注意到原告较为活跃且监护人不在身边,先后6次拨打原告母亲电话。
事后,小美家长认为,A公司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A公司则称,事故系儿童自行攀爬凳子触摸高处装饰物不慎踩空所致,并非场地设施隐患,且工作人员已尽到提示义务,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小美家长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调取了现场完整监控视频,并结合双方陈述查明了以下事实:事发当日19时04分左右,小美通过踩凳子攀爬到模拟冰淇淋窗口的橱窗柜台上,伸手够取橱窗顶部物品,在下凳过程中摔倒在地。经查,小美所踩凳子原本属于其他游乐区域,冰淇淋区域本身是儿童扮演售货员的角色扮演区,正常游戏无需攀爬登高,也未置有凳子。
事故发生时,小美母亲并未在场内。此前,A公司工作人员已注意到小美在无看护情况下活动较为活跃,曾先后6次拨打小美母亲电话。小美母亲随后回到园内陪伴约半小时,但后又离开去取奶茶,正是在其第二次离开期间发生了摔倒事故。
判决:监护缺位负主责,游乐场管理瑕疵担次责
法院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游乐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双方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关于A公司的责任。本案中,A公司作为儿童游乐场所的专业经营者,应当预见到儿童在游戏中可能出现的攀爬、移动物品等行为。虽然A公司在入口处及线上平台均设置了“监护人全程看护”的提示标语,事发前也曾多次电话提醒原告母亲,但在现场管理上仍存在瑕疵——原告攀爬所用的凳子本属其他区域物品,却被移动至冰淇淋区域,A公司未能及时巡查并制止该行为,也未对该区域可能存在的攀爬风险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因此,A公司对危险源的管控存在不足,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关于监护人的责任。在游乐场所这类儿童活动场所,监护人更是孩子的“第一安全责任人”。A公司已经通过多种方式明确告知监护人需要全程看护,但小美母亲仍然中途离开现场,将年仅9岁的孩子独自留在园内。正是在其离开期间,孩子实施了危险的攀爬行为并最终摔伤。监护人未能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举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损害后果,法院认为:原告监护人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现场管理上存在的瑕疵是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监护责任不可松懈,场馆安全保障不止于提示
园区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游乐园是孩子们最期待最快乐的地方,但快乐永远不能以安全为代价。这起案例给所有家长和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都敲响了警钟。
对于各位家长需要提醒的是,监护责任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儿童天性活泼好动,对周围世界充满好奇,但缺乏对危险的预判和规避能力。游乐场不是 “托儿所”,工作人员的巡查无法替代家长的贴身看护。请务必时刻将孩子的安全放在首位,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更不要将孩子独自留在游乐场所。
对于各位经营者需要提醒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不是 “一纸提示” 就能免除的。儿童游乐场所的服务对象是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除了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外,更要加强现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清理各类安全隐患,对儿童可能做出的危险行为及时劝阻;同时要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意外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伤害。(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唐天格 刘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