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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房未过户,如何认定是否为恶意逃避债务?
引力播
2026-06-12 21:49
引力播记者:王小兵

司法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却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十分常见。一旦夫妻一方后续背负债务、名下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另一方往往会手持离婚协议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归其单独所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此种未过户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究竟能否对抗法院执行、排除司法拍卖?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结合债务形成时间、责任认定过程、财产分割合理性及未过户客观事由,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厘清了此类疑难纠纷的裁判边界。

案件要从2017年说起。当时,A合伙企业向B酒店管理中心出借500万元。后因未能按期还款,A企业提起诉讼。

2023年,法院生效判决认定:B中心应归还借款本息,李先生(化名)作为B中心普通合伙人的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李先生及其前妻王女士(化名)名下的一套位于杭州的房产。就在法院准备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时,王女士提出执行异议。她主张,自己与李先生早在2020年5月就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这套杭州房产归她所有。只是因为长期在国外居住,加上后续房屋被查封,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她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院经审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申请执行人A企业不服,向园区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准许拍卖该房产。

庭审中,A企业认为,李先生的债务早在2018年就已产生,而两人离婚是在2020年,这属于借离婚规避债务履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王女士则辩称,自己与李某已于2020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案涉房产虽登记在两人名下,但实际由自己出资购买,且离婚后自己长期在国外生活,后来房子被查封,才无法办理过户。

那么,王女士能否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简单以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晚于债务形成时间,就认定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

具体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首先,本案中,李先生承担的是“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并非自债务产生之日起就当然确定,而是需要在诉讼中经过司法程序确认。经查,王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是2020年5月。而李先生成为公司唯一股东,是在此之前的2019年4月。申请执行人A公司起诉要求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其责任,均发生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也就是说,在双方离婚时,李先生是否需要对这笔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不能认定二人在离婚时就已经预见到这笔债务,并借此逃避债务。

其次,从离婚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对共计五套房产进行分割。李先生分得三套位于北京的房产,王女士分得两套分别位于岳阳和杭州的房产。李先生分得的房产,即便扣除抵押债权,仍有较高剩余价值,结合房产位置、面积、市场价值、权利负担等综合判断,双方的财产分割方案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

此外,王女士自2021年起长期在国外生活,回国不便,房屋后续被法院查封,客观上无法完成过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女士怠于行使权利、故意不过户。

综上,法院认为,王女士基于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最终,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姚超文 通讯员 刘逸梅/文)

责任编辑:邹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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