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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预付一笔钱来购买服务或商品的情况较为常见。但这笔钱到底约定的是“订金”还是“定金”?别小看了这一字之差,性质不同,法律后果可能截然不同。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7月,伊某看中了徐某出售的一辆土方翻斗车,双方谈妥价格8万元。由于当晚伊某没带够钱,便通过朋友向徐某微信转账了1万元,约定余款后续补齐。没想到,伊某后来资金没凑到位,只好告诉徐某车不买了,希望退回那1万元。徐某却拒绝退款,理由是:“咱们当时说好了,车子不买了定金不退,是你违约在先!”双方各执一词,伊某便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退还1万元。
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诉请金额调整为6000元。被告徐某则坚称该1万元属于“定金”,并主张自己因对方反悔遭受了损失——为了卖车他把家里的家电都卖了准备离开太仓,结果车没卖成,又得重新添置家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伊某和徐某并未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明确约定该1万元具有“定金”性质,无法适用“买方违约则不退、卖方违约则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因此,被告主张“定金不退”缺乏法律依据。最终,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陈述,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伊某返还6000元。
太仓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涉及金额较大的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预付款项的性质(定金或订金)、金额上限(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责任及退款条件等核心条款,以免产生纠纷时自说自话。微信、短信中的约定也要保留好记录,以备不时之需。本案中,原告在明确表示购车意向后又因资金问题反复变化,确实给被告造成了交易机会成本和一定信赖利益损失;被告则在主张损失时因举证不足,未能获得法院支持。这也提醒广大交易者:订立合同前审慎决策,履行过程中恪守诚信,既是商业行为要求,也是降低自身法律风险的最佳方式。(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姚超文 朱大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