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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万买到“调表车”,车主获退赔102万
引力播
2026-06-24 14:18
引力播记者:王小兵

二手车行驶里程是决定车辆价值、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关键信息,二手车经营者负有如实核查、完整告知的法定义务,该责任无法通过预设格式条款免除。近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二手车调表消费纠纷案,查明车行在售车期间篡改车辆里程,主观存在欺诈故意,依法认定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判决商家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以司法判决明晰二手车市场诚信经营准则。

2024年4月,小李与A公司签订《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以26万元购买一辆汽车。购车合同载明“二手车属于特殊商品,以车辆交付现状为准,表显公里数仅供参考,出卖人对其真实性不做保证”,且补充条款注明“车子已做三方检测,车况已告知,客户已现场看车验车并确认车况”。 一年后,小李自行对车辆检测时发现,车辆ABS数据记载的实际里程数为20万公里左右,而仪表显示里程数仅为10万公里,自己很可能买到了“调表车”。

于是,小李起诉到姑苏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A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承担鉴定费及本案诉讼费。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以个人名义购买案涉车辆自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定义,有权依据该法主张相关权利。案涉《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中“表显公里数仅供参考,出卖人对其真实性不做保证”的条款,系A公司预先拟定、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免除了A公司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对车辆行驶里程的法定核查与如实告知义务,排除了小李作为消费者的核心知情权,且A公司未以加粗、加黑等显著方式提示小李注意该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法院根据小李的申请,委托有关鉴定评估公司对案涉车辆调表日期进行鉴定,意见确认该车在A公司控制期间被篡改里程数。作为专业二手车销售经营者,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车辆调表与其无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车辆在A公司控制期间被篡改真实里程,A公司出售该调表车,主观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综合考虑车辆占有使用费、购车款占用费等情况,判令A公司退还小李折损后购车款24万元,并支付26万购车款的三倍赔偿。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姑苏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消费者选购二手车时,应当仔细审阅买卖合同条款,重点查看车辆行驶里程、车身维修、事故记录等核心车况的相关约定;建议优先选择资质齐全、经营规范的正规车行、交易平台购车,降低消费风险。

二手车经营者作为专业销售主体,应当坚守诚信底线,对于直接影响消费者购车判断的核心车况信息,负有法定核查、如实告知的义务,该法定义务不能通过格式条款自行免除。经营者在合同中预先拟定的免责格式条款,也应当使用醒目方式向消费者作出显著提示。守法经营、诚信待客,方能行稳致远。(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姚超文 通讯员 柏莹/文)

责任编辑:程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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