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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免费出借房屋给企业注册公司,租期到期对方却拒不迁走工商地址,房屋出售、出租处处受限,损失谁来承担?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特殊排除妨害纠纷案,判决企业限期迁出登记地址并赔偿房主两万元。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张某将一间20平方米的房屋免费提供给某公司作为办公注册地址使用,期限为两年。合同明确房屋仅限公司使用,不得转租转借,期满应会同甲方办理退出手续。
合同到期后,某公司始终未将工商注册地址迁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案涉房屋自始未作为实际经营场所使用。张某认为,公司长期未变更登记地址,严重影响其房屋处分权和市场交易价值,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公司迁出注册地址并支付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权利人对妨害物权的行为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本案中,被告虽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通过工商登记行为对房屋权益形成持续性限制。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借用期满后及时迁出登记,其未将工商注册地址从涉案房屋迁出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房屋产权的妨害。因被告自始并未实际使用案涉房屋,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涤除工商登记,并要求被告支付合理使用费。考虑被告实际使用登记地址的年限及原告的实际损失,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支付原告款项20000元,并判令被告限期将工商注册地址从涉案房屋迁出。
张家港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因工商注册地址未及时迁出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被告虽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通过工商登记行为对房屋权益形成持续性限制。结合合同中“借用期满办理退出手续”的约定,被告负有合同终止后消除登记影响的附随义务。被告长期无偿占用登记地址,该登记状态可能影响房屋的市场估值及交易机会,且登记地址具有公示效力,持续登记产生权利外观,可能导致第三方对房屋权属关系产生误认,实质上构成对原告物权的妨害。
法官提醒,公司在选择注册地址时,应确保对地址享有合法的使用权限。借用或租赁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避免因“怠于善后”而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对于房屋产权人而言,允许他人将房屋作为注册地址时,亦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登记地址的迁出时限及违约责任,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黄涛 蔡昕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