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播App
扫一扫阅读
民间借贷中,不少出借人会通过增设担保人的方式保障债权实现,但未明确担保细节、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可能直接导致担保失效。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欠款23万元逾期未还,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共同担责,法院审理后判决借款人偿还剩余欠款,而担保人因出借人未在法定保证期间内依法维权,依法免除保证责任。该案的审理再次为民间借贷担保行为敲响警钟,借贷双方及担保人需明晰担保法律规则,明确约定担保相关事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徐某借款36万元,徐某多次转账交付后,王某出具借条,约定款项于2024年12月底前还清。王某父亲王某甲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借条未明确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王某仅偿还13万,剩余23万元未偿还,徐某于2025年8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及王某甲承担还款责任。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王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王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一般保证认定王某甲的责任。同时,依据第六百九十二条,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本案中即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6月30日)。因徐某未在上述期间内对王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根据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王某甲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故法院对徐某要求王某甲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目前该案已生效。
常熟法院承办法官表示,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担心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希望增加担保人,最好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期限、保证范围等内容,若为一般担保则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作为保证人要合理评估借款人承担债务的能力,明晰自身担保责任后再签字。(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姚超文 通讯员 于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