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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延期房款拒付中介费 法院判决全额支付佣金
引力播
2026-07-08 18:09
引力播记者:王小兵

中介人成功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完成过户,委托人却在买受人逾期付款后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延期收款,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中介报酬。这笔中介费到底该不该付?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

2025年4月,某产业公司与某房产信息服务部签订一份《地产(厂房、土地)居间合同》,约定由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为某产业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提供代理销售服务,居间佣金为30万元,支付条件为“甲方收到最后一笔厂房土地款后当日支付”。

合同签订后,某房产信息服务部积极寻找购房客户,并通过其他房产经纪机构找到了有购买意向的某科技公司。在某房产信息服务部的撮合下,某产业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厂房、土地买卖合同》,交易总价为3450万元。

2025年7月,案涉房地产变更登记至某科技公司名下。然而,某科技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过户后15日内支付尾款950万元。某产业公司向法院起诉催款,诉讼过程中,某产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剩余600万元购房款由某科技公司等分期支付,并据此撤回起诉。

某房产信息服务部认为其已成功促成交易,但某产业公司却迟迟未支付佣金,多次催讨无果后将某产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佣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虽然案涉《地产(厂房、土地)居间合同》约定佣金在“甲方收到最后一笔厂房土地款”后支付,但某科技公司在过户后已逾期支付购房款。某产业公司虽曾起诉催款,但随后主动与某科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将尾款延期支付并撤诉。该行为自愿变更了原买卖合同的付款期限,客观上导致“收到最后一笔款项”这一条件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成就,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故判决某产业公司向某房产信息服务部支付报酬30万元。

法院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在合同履行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自行变更交易条件、延长付款期限等方式损害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条件拟制成就”的法律后果,仍需承担付款责任。中介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时,亦应规范操作流程,留存推荐记录、合同文件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推荐-成交”证据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同时,对于买方的资信状况等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中介人也应尽到合理的审查和告知义务。(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姚超文 通讯员 黄海燕/文)

责任编辑: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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