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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8万多“买”苏州户口,结果人财两空。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男子王某为让子女就读重点中学,通过“中介”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考勤记录办理“人才落户”,因手续迟迟未办成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协议扰乱户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部分款项,驳回了社保费、差旅费等损失诉求。
2021年9月,王某因想让子女在苏州某重点中学就读,需要办理户籍变更,其通过某楼盘售楼处工作人员介绍,结识了自称能“包办人才落户”的田某。田某承诺可通过“特殊渠道”帮助王某快速落户,并与其签订《落户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收取2.5万元咨询费,同时要求王某支付社保代缴、档案补办等费用共计5.2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田某及其合伙人张某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将王某社保挂靠至某餐饮公司,并伪造工作考勤记录。在办理落户过程中,因王某档案材料不全,两人又以“补档存档”名义额外收取8000元。然而,直至协议期满,落户手续仍未完成。经多次催促无果后,王某发现田某所在机构既无代理落户资质,也未如实告知政策风险,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户籍制度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制度,人才引进政策旨在吸引真正符合条件的人才。本案中,被告田某、张某明知王某未与挂靠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仍通过虚构社保缴纳、伪造工作记录等手段“包装”落户资格,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保缴纳主体必须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更与人才引进政策鼓励人才扎根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涉案《落户委托代理协议书》扰乱户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属无效。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不符合落户条件仍主动寻求“捷径”,客观上助推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其主张的社保费、差旅费等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田某、张某及其经营的商务咨询服务部共同返还原告王某2.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太仓法院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本质是通过非法手段规避政策审查,不仅扰乱公共管理秩序,更助长“花钱买资格”的不良社会风气。此类合同即便双方自愿签订,也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裁判不仅是纠纷解决的“终点线”,更是社会风尚的“风向标”。本案判决通过宣告违法合同无效、否定投机取巧行为,重申了“守法者得益,违法者自损”的法治原则。呼吁全社会共同守护公序良俗,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规则框架内公平享有发展机遇。(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张晓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