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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合约期满,40%的业务优惠悄然消失,通信公司按原价自动扣款一年共计12万元。苏州虎丘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通信服务合同纠纷,认定运营商将“期满未续约则优惠自动取消”的条款印在登记单背面且未作显著提示,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判决运营商按原优惠比例返还多扣的4.9万余元。法官提示:运营商不得以“已阅读并同意”等概括性条款替代对核心利益条款的主动提示义务,资费变动时应通过弹窗、短信等方式确保用户充分知情。
为公司业务需要,某外包公司与一家通信公司签下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客户移动业务入网登记单,承包了40个号码的套餐服务,登记单约定了消费总金额为19万余元,并写明了通信公司会给予40%的业务回报。
这份登记单中载明了“甲方确认已阅读并同意本登记单及背面所载之协议条款”,但未加粗加黑。登记单反面则是合作协议,协议第八条约定,若协议期满、外包公司未办理任何业务变更手续,则视为外包公司继续按照协议约定的套餐使用通信公司的业务。如要求继续享受优惠,需经通信公司同意并另行签署协议。该内容同样未被加黑加粗提示。
由于采取了银行自动扣款模式,2年约定的协议到期后一整年,通信公司以非优惠价格,从外包公司处扣款共计12万元。
外包公司发现后,与通信公司协商沟通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通信公司返还协议到期后多扣费用4.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整体合作协议是通信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进行说明。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回报比例高达40%,是否能够享受优惠回报显著影响着合同价格。根据协议约定,期满后若外包公司未办理业务变更手续,则视为按照原先约定的套餐继续使用业务,且如未另行签署协议,外包公司无法继续享受优惠,该条款显然与外包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但该协议印在了入网登记单背面,入网登记单上对外包公司“确认并同意本登记单及背面所载协议条款”内容未进行加粗提示,通信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外包公司也没有对此签字或盖章确认,因此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外包公司没有约束力。
因外包公司消费金额已达到约定的最低消费金额、符合回报条件,法院依法判决通信公司应当按照入网登记单中载明的40%回报比例,返还4.9万余元。
通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虎丘法院承办法官表示,通信运营服务具有持续性强、用户依赖度大的特点,业务功能、资费构成、计费方式、交费期限、续约规则及优惠条件等,均直接关系到用户实质利益。实践中,运营商与用户签署合同时普遍采用格式条款,各类关系用户核心利益的条款有时会“藏匿”在冗长的协议文本中。若通信公司未能对相关条款以加粗、加线等显著方式提请客户关注,亦未能对条款含义进行说明,此类条款可能成为通信公司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依据。
法官提示,运营商在通信服务协议中占有信息优势,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与客户签署协议时,不能仅以“已阅读并同意”等概括性条款,替代对重要条款的主动提示与说明义务。在计费状态、优惠政策有变动时,应当通过弹窗提示、短信提示等方式主动对客户进行有效的提示和说明,确保用户是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高鹏 吴亦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