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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制造已支付工伤赔偿款的假象,找第三人垫付走账,资金转了一圈,受伤工人未获分文,公司却说已支付赔偿款。如此行为,法院怎么判?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2022年2月,李某进入某钢结构公司从事钢结构制作工作。2023年7月,李某在工作期间从高处跌落受伤,对此,人社部门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同年11月,其所在公司与李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由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2万元。然而协议签订后,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直至2024年12月13日,案外人胡某向公司转账12万元,几分钟后,公司向李某转账12万元,40分钟后,李某又将12万元全额转回至胡某账户。
原来,公司未给李某参加工伤保险,但公司又想以雇主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公司为在该诉讼中证明“已向雇员李某支付赔偿款”,便找到案外人胡某垫付走账。李某曾询问胡某,胡某表示“公司起诉保险公司要支付凭证,单位没钱,我帮走一下账,当天转过去当天转回来。”后该法院以损失所涉事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为由驳回了某公司在该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钱转了一圈,李某发现自己实际上没获得任何赔偿,便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12万元。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已向李某转账,完成了赔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钢结构公司未给李某参加工伤保险,而李某遭受的损害被认定为工伤,双方为此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由公司就李某的工伤向李某履行赔偿义务,该《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涉三笔转账前后间隔仅四十分钟左右,资金从胡某账户流出,经由公司、李某账户,最终又回到胡某账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资金闭环。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完成三方收付款的闭环操作,且各方均使用同一账户进行收付,显然不符合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赔偿款的通常交易习惯。其次,结合李某关于胡某明确告知系为配合另案诉讼需要而走账的陈述,可以认定公司支付该笔款项的真实目的并非履行《赔偿协议书》,而是获取诉讼证据,欠缺履行债务的真实意思,不应认定为有效履行。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仍需向李某支付12万元赔偿款。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仓法院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企图通过表面上的转账闭环,伪造履约事实,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更破坏了诉讼诚信。诚信履行是合同双方应尽的义务,试图通过“走账”“过桥”制造付款假象,不仅无法获得法律认可,反而可能因不诚信行为承担更大的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对于权益受损方,收款后应确认资金已实际到账并归自己支配,切勿配合他人进行异常转账操作,以免权益落空。同时,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既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也是分散自身经营风险的有效方式。(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王珏琳 高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