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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私教课一节课未上,消费者因突发疾病遵医嘱需暂停运动,提出退费时却被健身房以“超过7天仅退5%”的格式条款拒绝。近日,太仓法院审结这起私教服务合同纠纷,认定相关条款违背公平原则、不当限制消费者权利,属无效条款。经调解,健身房向消费者返还90%课程费用。
2026年4月,王女士前往某健身房体验私教课。体验结束后她向工作人员说明,按照店内常规课程强度训练,自身身体承受起来较为吃力。健身房销售人员表示后续正式课程会根据她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灵活调整训练安排,适配她的体能水平。王女士遂办理私教课程并全额缴费。
此后王女士却始终未预约、未上过任何正式课程。原来,私教服务体验课程结束后五日,王女士突感身体不适,经检查诊断后医院建议其暂缓开展各类剧烈运动。王女士遂于六日后向健身房提出解除合同、全额退费的诉求。健身房则认为根据私教服务合同“超过7天退剩余课程总价的5% (在有效期内),超过课程有效期视为自动放弃”的约定,王女士属于因自身原因单方提出解约,应当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更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私教协议系健身房制式格式合同,其中超期不退、单方解约高额扣费等约定,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依法应属无效。同时,七天无理由退款并非预付消费退费的唯一依据,本案中王女士未参与任何课程,系因突发疾病、遵医嘱无法运动,属于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其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同时,考虑到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完全尽到审慎义务,体验课程时其已明确感知标准训练强度超出自身承受范围,贸然购买长期私教课程,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为高效公正化解矛盾,法院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最终,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双方私教服务合同,健身房向王女士返还90%课程费用,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太仓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健身房单方设置的超期不退、单方解约高额扣费等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不当限制消费者权利,依法无效。因此,法官在此提醒,签订健身类预付合同前消费者应客观审慎评估自身身体状况、时间安排等实际条件,充分考量自身能否长期履约,避免突发状况引发退费纠纷。(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见习记者 沈语侬 通讯员 石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