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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能否获法院支持?
引力播
2026-09-02 18:00
引力播记者:王小兵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岗工作,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吗?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超龄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纠纷。

2020年8月,常某入职某新材料科技公司,从事物料打包岗位工作。2021年8月,常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离职,继续在该公司提供劳动。

2026年4月,常某以公司长期未依法缴纳社保、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双方用工关系,同时主张公司支付2025年、202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1万余元。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龄为由不予受理,常某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辩称,常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关系已依法终止,此后仅为劳务关系,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故涉及超龄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来执行,不包含《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年休假规定。

本案中,常某已于2021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明确了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范畴,即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四项基本权利,为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指明了范围。其中休息休假权益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执行,未将带薪年休假纳入法定保障范围。因此本案中,原告主张的退休后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除四项法定基本权利外,超龄劳动者的其他待遇均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在用工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防止因双方约定不明发生纠纷。(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吕泽慧 徐冰/文)

责任编辑:邹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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