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播App
扫一扫阅读

​员工领劳保途中撞人致伤残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引力播
2026-09-08 14:35
引力播记者:王小兵

员工按单位通知前往领取劳保用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路人,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领取劳保用品属于职务行为的合理延伸,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贾某在太仓某环卫所工作,在接到用人单位通知后,前往指定地点领取防暑降温劳保用品,途中驾驶电动车辆与同向行驶的案外人甄某发生碰撞,造成甄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甄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受伤者甄某将贾某及环卫所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庭审中,环卫所提出抗辩,事发路段并非贾某日常负责的保洁区域,领取劳保用品不属于直接的岗位作业行为,不应认定为履行职务,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贾某与环卫所之间依法成立劳务关系,环卫所作为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对其管理、指派的劳务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判断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不应仅局限于直接的岗位作业行为,而应综合考量行为内容、时间场域、利益归属及与单位意志的关联度;凡与履行劳务职责具有内在关联性、属于职务行为合理延伸的,均应认定为因提供劳务所致。防暑降温用品及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务人员正常开展作业、维护劳动安全与职业权益提供的必要物资,发放与领取劳保用品属于单位用工管理的组成部分,直接服务于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非劳务人员的个人事务。本案中,环卫所通过内部员工群统一发布领取通知,并由工作人员于物品发放当日专门致电贾某告知相关事宜,该事项系单位统一部署的工作相关安排,体现了单位的管理意志,领取行为的受益主体亦包含用工单位。故法院认定贾某按照单位通知前往领取劳保用品的行为,系执行单位安排的与工作相关的事务,属于劳务职务行为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环卫所主张领取劳保用品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的抗辩意见,割裂了用工管理与劳务履职之间的内在联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由环卫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太仓法院承办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用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边界,劳保发放、物资领取等由单位统一部署、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事务,均可能被纳入履职行为的范畴,并非只有一线作业才算执行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可通过优化劳保物资发放流程,比如采用定点配送、班组代领、错峰发放等方式,降低员工往返领取的通勤风险,同时完善用工安全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责任保险,多维度防范化解用工法律风险。(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李梦婷 通讯员 舒金民/文)

责任编辑:程黎莉
暂无评论,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