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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房屋漏水迟迟得不到修缮,不少业主会觉得是物业公司不作为,进而选择拒缴物业费维权。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物业纠纷提醒广大业主: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漏水,维修责任主体是全体业主,物业仅承担协助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职责,维修方案无法落地,不能成为拒付物业费的合法依据。
吴女士是某小区业主,因房屋漏水问题,向物业公司报修。双方在2020年至2024年期间持续沟通维修事宜,物业公司按照规定启动维修资金使用流程,但因吴女士对具体维修方案一直不满意而始终未能实际维修。后吴女士自2024年起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多次无果后诉至姑苏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女士提出反诉,认为物业公司在处理其房屋漏水问题时推诿、拖延,维修方案长期未落实,主张自己无需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需赔偿因怠于维修漏水问题而给其造成的损失。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女士房屋漏水并非因物业公司所致,物业公司对漏水不承担直接维修责任,其职责在于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建议,并申请启用资金对案涉房屋进行维修。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响应业主报修、协助启用维修资金方面均未出现推诿、拖延情况,吴女士主张其无需支付物业费且物业公司应向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吴女士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欠缴的物业费。一审判决后,吴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姑苏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对于保修期满后的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其责任主体为全体业主,费用由业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担。物业公司在处理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大修基金)相关事项时,其核心义务为在接到业主报修后及时响应,依照法定程序启动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包括拟定维修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向住建部门申请列支等,而非承担“实体性维修责任”,并且最终能否使用这笔款项还需经过小区业主的共同决策和住建部门的审批。(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宁晓鹏 王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