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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喊我挪车”不是醉驾的免死金牌
引力播
2026-09-16 18:50

2025年底,湖南一男子醉酒后,在副驾上等待妻子送孩子。巡逻辅警向其喊话挪车,男子便自行驾车挪了约100米,结果被查出醉驾,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8.9mg/100ml,驾照被吊销。男子不服,起诉交管支队与市政府。近日,法院驳回男子全部诉讼请求。

这件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在于男子似乎“有冤可诉”:妻子开车送孩子,我特意坐副驾,主观上没有醉驾的意图;交警喊话催挪车,我不过是响应指令,消除了占道妨碍;挪车距离不过百米,能有多大危害?这种委屈感,恰恰暴露了当事人心中没有“开了车不能动车”这根弦。

“交警让我挪的”是最具迷惑性的辩解。法院回应得很明确:执勤人员喊话针对的是违停车辆,目的是消除道路通行妨碍,不等于许可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更何况,当事人明知自己喝了酒,完全可以等妻子回来,或者请执勤人员协助挪车,并非只有自己醉驾一条路可走。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车内坐着的是一个未成年人,难道也因为“交警喊话了”直接上手挪车不成?当事人“交警要求挪车”偷换成了“交警允许我醉驾开车”,这不是理解上的偏差,而是侥幸心理在替自己找台阶。

“短距离酒驾不算酒驾”是另一个常见的侥幸心理。本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违法,更不等于可以免责。即便相关行为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仍可能构成交通违法,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本案中,交管部门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最根本的是,“短距离”不等于“无危险”。198.9mg/100ml的血液酒精含量,意味着当事人的反应速度、路况判断、操作能力都已严重下降。据报道,其百米挪车途中还存在掉头、反复占道、接打电话等行为,这已经是实实在在把公共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交通安全规则之所以强调“喝酒不开车”,就是因为驾驶行为本身具有公共安全风险。车轮只要转起来,驾驶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安全责任。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提醒了所有驾驶员在面对酒驾时,不可心存侥幸。(苏报融媒见习记者 沈语侬)

责任编辑:骆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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