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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位装充电桩被拒 法院判决物业须履行协助义务
引力播
2026-09-20 13:25
引力播记者:王小兵

随着新能源汽车日益普及,在自有车位安装私人充电桩成为越来越多业主的迫切需求,但实践中物业以安全隐患、影响环境等理由拒绝配合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业主诉物业公司要求配合安装充电桩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陈先生是某小区业主,长期租用小区某停车位,计划为其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在办理安装手续时,根据供电部门的要求,需取得物业公司同意并在《同意建设意见书》上盖章,陈先生便提出申请。然而,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影响小区环境等理由拒绝盖章,并认为小区内设置的两个公共充电桩可以满足日常需求。

陈先生表示,小区里的公共充电桩经常被占用,加之附近道路狭窄车辆难以进入,容易发生剐蹭,且该充电桩的收费标准相比其他平均价格贵了60%,充电成本较高。对于物业公司担心的安全问题,他愿意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并购买保险,相关风险自负。然而双方依旧协商未果,陈先生便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盖章同意。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出台相应通知、意见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物业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本案中,虽然案涉车位为租赁车位,但陈先生作为长期承租方,有权在车位上安装与其电动车配套的充电桩。虽然物业公司辩称已在案涉小区内安装公共充电桩,但根据陈先生举证,目前公共充电桩车位紧张且充电价格相较偏高,确实给业主造成了使用上的不便,也增加了充电成本,陈先生要求在其租赁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属于情理之中。

对于物业公司辩称基于安全因素不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法院认为是否符合安装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由供电部门现场勘察并予以审核确认,且陈先生也表示愿意就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投保商业保险,因此对于其提交安装的申请,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便利。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安装充电桩过程中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姑苏法院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安装充电桩是业主为满足其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功能而对车位进行合理利用的方式,属于业主行使车位使用权的范畴,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确立的“绿色原则”,具有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意义,应受法律保护。

物业公司的管理权源于全体业主的授权,应积极服务和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实现。物业公司不能以毫无依据的“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李梦婷 通讯员 王璇/文)

责任编辑:程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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