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播App
扫一扫阅读
开店没几个月就遇上交通事故,伤休期间店铺经营受损,却拿不出工资流水和近三年收入证明,误工费该怎么主张?近日,太仓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刚起步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依法维权提供了参考。
2026年4月,“宝妈”李某开始自主创业,经营一家店铺。同年5月中旬,李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李某尾骨骨折,经门诊治疗后遵医嘱休养。因店铺新开业,李某既无法提供工资流水,也难以举证近三年的平均经营收入,便主张参照2025年度苏州市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三个月误工费。张某则认为,李某店铺刚刚开业,未能证明其收入实际减少,三个月误工费的主张明显过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的计算分为三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李某店铺刚开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伤后经营中断情况及收入减少情况,也无近三年平均收入可供举证,且其主张的苏州市平均工资标准未具体到特定行业,举证存在明显不足。其次,李某伤情未构成伤残,也未就误工期申请鉴定。法院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建休证明及尾骨骨折的恢复特点,对误工期间进行合理酌定,既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又避免误工损失过度扩大。考虑到李某确已实际经营,误工期间经营收入客观受损,法院向被告张某释明法定赔偿规则,向原告李某释明举证风险、引导其合理调整诉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当场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纠纷一次性了结。
太仓法院承办法官说法表示误工费赔偿的核心在于弥补受害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个体工商户主张误工费,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属行业、收入减少情况以及误工时间。因此,在日常经营中,个体工商户应注意留存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交易流水、纳税凭证等材料,以证明经营状况和收入水平;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固定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包括经营中断证明、误工期内银行收入流水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效举证、依法维权。同时,事故责任方也应主动了解交通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李梦婷 通讯员 伏海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