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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育之恩能否“一笔勾销”?
引力播
2026-10-20 18:25
引力播记者:王小兵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是否仍需向养父母支付赡养费?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此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关系已断、责任即了”,但法律对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设置,并非简单以收养关系存续与否“一刀切”。日前,吴中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赡养费纠纷案,以法理融情理,为这一法律问题写下温暖的司法注脚。

年过六旬的冯某夫妇以务农为生,在养女小冯出生尚不足一月时便将其收养并抚养成人。如今小冯已过而立之年,组建家庭、事业自立。但岁月流转,两代人之间矛盾不断累积,日常生活常因琐事争执不休,隔阂日渐加深,双方都深陷相处的痛苦之中。万般无奈之下,冯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小冯的收养关系。小冯内心同样满是委屈与疲惫,庭审中也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收养关系依法解除,这场家庭矛盾看似就此落幕。

然而,故事并未就此终结。2026年7月,冯某夫妇再次走进法院,此次他们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小冯支付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生活费共3万元。原来,几个月前,冯某的老伴查出患有肠梗阻并接受手术治疗,产生大额医疗开支。老两口收入微薄,主要依靠务农收入和村级补助维持生计,又无其他子女可以依靠。年老体弱、患病就医、劳动能力衰减多重困境叠加,让两位老人的生活陷入窘迫。在两位老人看来,小冯是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孩子,如今自己年迈多病,希望小冯给付3万元生活费,纾解当下的生活困境。

承办法官深知,赡养类纠纷“法结易解,心结难平”。如果简单就案下判,虽能了结案件程序,却难以真正化解矛盾,甚至会进一步加深两代人之间的情感裂痕。在细致梳理卷宗材料后,法官多次与小冯耐心沟通释法,一方面向其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明确告知其成年养子女的赡养责任不因收养关系解除而绝对消灭。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另一方面,法官充分倾听小冯的生活现状与实际难处,兼顾法理尺度与人情温度,劝导其放下过往矛盾隔阂,感念多年养育付出,体谅两位老人当下的艰难处境。

与此同时,法官积极搭建双方沟通和解的桥梁,疏导过往积怨,推动当事人互相换位思考、彼此谅解。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方案,小冯同意向冯某夫妇支付3万元并当场履行。这笔款项切实缓解了老人的生活难题,也让紧绷的两代人关系得到缓和。对于冯某夫妇而言,这不仅是物质上的帮扶,更是晚年生活的一份保障与慰藉。

百善孝为先,养老既是家事,也是民生大事。本案的成功调解,既是一次精准务实的司法实践,也是一堂鲜活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吴中法院将持续聚焦老年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常态化推进涉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坚持法理情理有机统一,做到定分止争与普法宣传双向发力。通过典型案例破除群众法律认知误区,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以公正温情、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筑牢老年人权益法治防护网,让敬老尊老的传统美德在法治护航下薪火相传。(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王晴/文)

责任编辑: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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